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如何確定?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檢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地字[1988]第015號文件的規定:
第四條 關于納稅人的確定.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因此,貴公司的土地使用稅納稅人應是房地產開發公司.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有那些?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納稅義務人
1.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是納稅人.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實際使用人和代管人為納稅人.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的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其實際使用人為納稅人;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稅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征稅范圍
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國家所有、集體、個人所有的土地.
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在華機構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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