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業務如何界定?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
根據上述規定,“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所發生的勞務,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勞務活動。如受托方提供主要原材料,該項交易不符合委托加工,其實質為生產產品過程,沒有發生加工勞務,屬于銷售貨物行為,因此,不能分別開具加工和銷售材料發票。
提示:《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釋義》規定,條例所規定的“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所發生的勞務,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勞務活動。在確定受托加工貨物是否按勞務征稅時,應注意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及主要材料生產的產品,或者受托方將原料及主要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后再由受托方加工貨物,交付委托方形成的受托加工業務,不論納稅人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不能視為“受托加工貨物”,應按銷售貨物征稅。

委托加工業務怎么核算呢?
發出商品時
借:委托加工物資
貸:原材料
取回時
借: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委托加工業務如何界定?上文小編介紹了這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這個內容是如何規定的,這個是要按照銷售貨物征稅的,更多相關財務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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