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資金借貸的稅務處理及風險?
一、房地產企業資金借貸的合法性問題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8號)明確:1、民間借貸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2、年利率24%以內受法律保護,24%至36%作為一個自然債務區,年利率36%以上的無效.3、企業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資金,司法應當予以保護.4、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除了公司法的限制條款外,符合法釋[2015]18號文的相關規定,公司與個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的資金借貸是法律所允許的.
二、增值稅處理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 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
因此,如果房地產企業借款給他人使用并取得利息收入,需要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稅率為6%.
實務中,如果房地產企業借款給個人股東使用,不收利息,增值稅應如何處理?
附件1第十條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據此,房地產企業借款給個人股東使用屬于單位向個人無償提供貸款服務,應按照視同銷售處理,需要交納增值稅.

房地產企業賬務處理程序?
房地產會計的主要特征是涉及房地產開發的成本和產品,與其他行業不同.
成本方面專設 開發成本,二級設土地出讓金,三通一平,利息費用,工資,等等
產品存貨專設 開發產品
幾個比較特殊的地方:土地的入賬,開發成本-土地出讓金,不能入無形資產
借款利息,用于開發項目的,記開發成本-利息,不入財務費用
稅務方面主要涉及營業稅,及其附加稅,并且大多按照預收賬款來算
完工,將開發成本轉入開發產品,完成銷售時,將預收賬款轉入營業收入,同時結轉開發產品.
其他的和一般企業差不多.
大家都知道凡是與"高級"沾邊的,肯定就不是輕而易舉拿下的,所以,想要獲得中級會計證,就要懂得把握機遇,做好迎接挑戰的準備!以上就是會計學堂小編為大家房地產企業資金借貸的稅務處理及風險?全部內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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