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三年的壞帳損失稅前扣除怎樣規定?

2019-06-16 12:05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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壞賬損失是每個企業都會有的,但是很多人不知道這個稅費是怎么處理的,因此會計學堂小編在下文為大家介紹超過三年的壞帳損失稅前扣除怎樣規定?根據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有相關的規定,歡迎閱讀!

超過三年的壞帳損失稅前扣除怎樣規定?

問:企業發生的超過三年的壞帳損失,稅前扣除是怎樣規定的?

答:根據《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企業因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的壞賬損失,須經稅務機關審批才能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扣除”。

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應收、預付賬款申請壞賬損失稅前扣除應提供下列依據:

(一)法院的破產公告和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

(二)工商部門的注銷、吊銷證明;

(三)政府部門有關撤銷、責令關閉等的行政決定文件;

(四)公安等有關部門的死亡、失蹤證明;

(五)逾期三年以上及已無力清償債務的確鑿證明;

(六)債權人債務重組協議、法院判決、國有企業債轉股批準文件;

(七)與關聯方的往來賬款必須有法院判決或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證明。

超過三年的壞帳損失稅前扣除怎樣規定?

壞賬損失稅前扣除需符合哪些要求?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三)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屬于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五)屬于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七)屬于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企業逾期3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5萬元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在此提醒企業,壞賬損失應謹慎處理,符合上述規定方可進行稅前扣除,以免帶來稅務處罰。

超過三年的壞帳損失稅前扣除怎樣規定?上文小編介紹了這個的稅前扣除損失是怎么處理的,企業因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的壞賬損失,須經稅務機關審批才能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扣除,更多相關財務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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