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所得和境外所得怎樣確定和區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7條的規定,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三)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六)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國內居民在境內、境外分別取得所得,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取得所得既有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又有來源于境外的,應區分境外所得和境內所得,并分別減去費用后計算納稅。
(1)個人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包括:
因任職、受雇、履約等原因在中國境外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轉讓中國境外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外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從中國境外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上述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外,均視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2)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的境外所得,應依照中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確定的應稅項目,分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計算應繳稅款時,允許扣除下列項目:
個人取得的境外所得按規定交付給派出單位的部分,凡能提供有效合同或有關憑證的,經稅務部門審核后,可以從其境外所得中扣除。
個人在境外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的稅額,如果能提供境外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憑證原件,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抵扣。
(3)取得境外所得的個人,計算個人所得稅時需注意以下事項:
境外的工資、薪金所得,月費用扣除額為4800元;
境外所得已納稅款的抵扣采取“分國不分項”原則,即同一國家或者地區內不同應稅項目的應納稅額之和,為該國家或者地區抵扣限額,不同國家(地區)之間的抵扣限額不得混用;
在某國已繳稅款低于我國稅法規定抵扣限額的,應在中國補繳差額部分的稅款。在某國已繳稅款高于我國稅法規定抵扣限額的,可以在該國家(地區)以后納稅年度扣除限額的余額中補扣,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4)取得境外所得的,應由個人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境內所得和境外所得怎樣確定和區分?上文小編介紹了這個內容是怎么處理的,關于境內境外的區分,企業和個人是不一樣的,更多相關財務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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