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繳時會計與稅法折舊年限不同怎么調整?

2019-06-14 16:56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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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繳時會計與稅法折舊年限不同怎么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9號)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如果短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其按會計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高于按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部分,應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已期滿且會計折舊已提足,但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尚未到期且稅收折舊尚未足額扣除,其未足額扣除的部分準予在剩余的稅收折舊年限繼續按規定扣除.

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如果長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其折舊應按會計折舊年限計算扣除,稅法另有規定除外.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企業按會計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不得稅前扣除,其折舊仍按稅法確定的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算扣除.

第五條第四款規定,企業按稅法規定實行加速折舊的,其按加速折舊辦法計算的折舊額可全額在稅前扣除.

第五條第五款規定,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在計提油氣資產折耗(折舊)時,由于會計與稅法規定計算方法不同導致的折耗(折舊)差異,應按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根據上述規定,假定企業對某生產設備確定的會計折舊年限為12年,未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10年,屬于符合實施條例對折舊年限的規定,應按照12年計算折舊稅前扣除,不需要納稅調整.

若該生產設備確定的會計折舊年限為8年,高于實施條例規定的10年,則屬于不符合實施條例對折舊年限的規定,應對會計上按8年計算的超過10年計算的折舊額部分,進行納稅調增;同時該設備會計8年折舊期滿并已提足折舊,但稅收折舊未滿未提足折舊,在剩余2年稅法可繼續提折舊,進行納稅調減.

匯繳時會計與稅法折舊年限不同怎么調整?

工程施工的會計分錄怎么做?

關于工程施工的會計分錄怎么做:

報產值時:借:應收賬款

貸:工程結算

確認合同成本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結算工程進度款,憑工程進度決算借:在建工程-某工程隊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工程完工后補付工程款:憑審定的工程決算書:借:在建工程-某工程隊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借:固定資產--某廠房 貸:在建工程--某工程對 銀行存款或者現金每月根據確認的產值確認收入,年底根據確認的數額確認年度收入,并對年度其他月份進行適當調整.產值確認后,確認合同毛利,記入"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主營業務收入"與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的差額計入主營業務成本科目.參照新的《施工企業核算辦法》

1.每月根據確認的產值確認收入,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2.年末根據工程部核實的項目進行收入和成本的調整(調減用負數)

借:主營業務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3.工程完工后,應根據決算文件,扣除以前年度確認的收入和成本,來確認當期收入和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4.計算各期應交納的稅金及附加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應交城建稅等

其他應交款--應交教育費附加等

(五)工程結算 參照新的《施工企業核算辦法》

(六)工程決算

工程完工決算后,應將工程結算科目與工程施工科目沖抵,沖抵后,工程施工科目與工程結算科目余額均為零.

借:工程結算

貸: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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