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個人的探親費是否免征個人所得稅?

2019-06-13 17:05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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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個人的探親費是否免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有關執行標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1]336號)的規定,可以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優惠待遇的探親費,僅限于外籍個人在我國的受雇地與其家庭所在地之間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過2次的費用,并要納稅人提供探親的交通支出憑據,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對其實際用于本人探親的在標準范圍內才允許扣除.

因此,企業為外籍人員報銷的妻女的交通費,不能免征個人所得稅.

外籍個人的探親費是否免征個人所得稅?

如何合理規避個人所得稅?

一、巧用公積金避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工薪階層個人每月所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是從稅前扣除的,也就是說按標準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是不用納稅的.同時,職工又是可以繳納補充公積金的.所以,一般職工提高公積金繳存還是有一定空間的,工薪納稅人巧用公積金避稅是合理可行的.需要強調的是,利用個人繳納補充公積金進行避稅時有兩個問題要注意:一是納稅人要在所在單位開立個人補充公積金賬戶;二是納稅人每月繳納的補充公積金雖然避稅,但不能隨便支取,固化了個人資產.

二、利用捐贈進行稅前抵減實現避稅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

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金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這就是說,個人在捐贈時,必須在捐贈方式、捐贈款投向、捐贈額度上同時符合法規規定,才能使這部分捐贈款免繳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為:捐贈限

額=應納稅所得額×30%,允許扣除的捐贈額=實際捐贈額(≤捐贈限額).

(二)2008年5月23日國家稅務總局針對四川汶川8.0級大地震發布了《關于個人向

地震災區捐贈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55號)

通知規定,個人如果通過指定機構向災區捐助錢物,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可按規定標準在稅前扣除.具體規定如下:首先,個人通過扣繳單位統一向災區的捐贈,由扣繳單位憑政府機關或非營利組織開具的匯總捐贈憑據、扣繳單位記載的個人捐贈明細表等,由扣繳單

位在代扣代繳稅款時依法據實扣除.其次,個人直接通過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向災區的捐贈采取扣繳方式納稅的,捐贈人應及時向扣繳單位出示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開具的捐贈憑據,由扣繳單位在代扣代繳稅款時依法據實扣除;個人自行申報納稅的,稅務機關憑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開具的接受捐贈憑據依法據實扣除.最后,扣繳單位在向稅務機關進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時,應一并報送由政府機關或非營利組織開具的匯總接受捐贈憑據(復印件)、所在單位每個納稅人的捐贈總額和當期扣除的捐贈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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