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境外網絡維護服務需要代扣稅金嗎?

2019-06-13 16:58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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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境外網絡維護服務需要代扣稅金嗎?

若境外公司單純在境外提供遠程服務,屬于境外勞務,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但若與特許權使用費相關,則需將服務費計入特許權使用費,一并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方面: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的第十條規定,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應稅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應稅服務.(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因此,如屬于上述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的納稅人,且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則應由接受方按照規定代扣代繳增值稅.涉及具體征管問題請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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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增值業務有哪些?

電信增值業務是指憑借公用電信網的資源和其它通信設備而開發的附加通信業務,其實現的價值使原有網路的經濟效益或功能價值增高.有時稱之為增強型業務.

增值業務廣義上分成兩大類:一是以增值網(VAN)方式出現的業務.增值網可憑借從公用網租用的傳輸設備,使用本部門的交換機、計算機和其它專用設備組成專用網,以適應本部門的需要.例如租用高速信道組成的傳真存儲轉發網、會議電視網、專用分組交換網、虛擬專用網(VPN)等;二是以增值業務方式出現的業務.是指在原有通信網的基本業務(電話、電報業務)以外開發的業務,如數據庫檢索、數據處理、電子數據互換、電子信箱、電子查號和電子文件傳輸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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