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費以工資的形式發放給職工合法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文號:(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條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所以福利費以工資的形式發放給職工不符合所得稅法的規定.

如何計提職工福利費?
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4%計提,但對按照新準則規定,不再計提福利費,所以目前發生的福利費在此科目核算,待此科目結平無余額時,新發生的福利費在"管理費用-職工福利"科目核算.
但是,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管理費用-職工福利"科目本年合計數在工資薪金支出的14%以內,允許稅前扣除.超過部分應當調增應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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