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轉型后銷售舊固定資產是如何規定的?

2019-06-10 16:38 來源:網友分享
1525
增值稅轉型后銷售舊固定資產是如何規定的,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來處理相關的問題,具體詳細內容會計堂小編已經在下文中為大家一一舉例說明,希望本文內容能對您有所啟發.

增值稅轉型后銷售舊固定資產是如何規定的?

1、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二)中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應是以銷售自己使用過的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的銷售全額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令2008年第50號)第十六條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財稅[2008]170號第六條的規定:納稅人發生細則第四條規定固定資產視同銷售行為,對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法確定銷售額的,以固定資產凈值為銷售額.我們理解對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視同銷售行為,首先按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銷售額,按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也無法確定銷售額的,那么才可以固定資產凈值為銷售額.本通知第五條第三款規定,所稱固定資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后計算的固定資產凈值.

增值稅轉型后銷售舊固定資產是如何規定的?

最新稅法規定"固定資產的增值稅是否可以抵扣"?

是可以抵扣的,具體抵扣標準程序根據財政部和稅務總局頒布的《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中規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租入固定資產、不動產,既用于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全額抵扣.

租入固定資產和不動產的進項稅額抵扣政策可歸納為: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租入的固定資產和不動產,其進項稅額額要么全額抵扣,要么不能抵扣.

專用于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不能抵扣,其余情況可全額抵扣.

增值稅轉型后銷售舊固定資產是如何規定的?的全部內容已經通過上述文章中的介紹總結完畢了,大家看完后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前往會計學堂咨詢專業的會計老師為你在線答疑!

還沒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線咨詢老師 免費咨詢老師
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