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初級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票據的基礎知識
票據的基礎知識(★★★)
【高頻考點】:票據的概念
(一)票據的含義和種類
票據是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包括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票據當事人,是指在票據法律關系中,享有票據權利、承擔票據義務的主體,分為基本當事人和非基本當事人。基本當事人有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非基本當事人有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與保證人。
(二)票據權利、票據責任與票據行為
1.票據權利包括2種: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包括首次追索權和再追索權);付款請求權是第一順序的權利,追索權是第二順序的權利。
2.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1)匯票的承兌人因承兌而應承擔付款義務;
(2)銀行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擔自己付款的義務;
(3)支票付款人在與出票人有資金關系時承擔付款義務;
(4)匯票、本票、支票的背書人,匯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證人,在票據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的付款清償義務。
3.票據行為包括4種:出票、背書、承兌和保證。
(三 )票據的特征和功能(了解)
1.票據的特征
(1)票據是完全有價證券,這一特征通過票據的設權證券、提示證券、交付證券和繳回證券等特征來體現;
(2)票據是文義證券;
(3)票據是無因證券;
(4)票據是金錢債權證券;
(5)票據是要式證券;
(6)票據是流通證券。
(四)票據的基本分類

(五)票據的付款期限

(六)票據當事人

1.票據的基本當事人是指在票據作成和交付時就已經存在的當事人。
2.票據的非基本當事人是指在票據作成并交付后,通過一定的票據行為加入票據關系而享有一定權利、承擔一定義務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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