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初級《經濟法基礎》第二章知識點:保守商業秘密

2017-08-14 10:40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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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級會計師考試備考已經開始,大家都已經進入學習狀態,對于知識點的掌握進行鞏固練習了嗎?小編為大家整理初級經濟法基礎同步練習,幫助大家復習考試重點。

【考點3】保守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

【難度】較難

【考頻】

(1)適用人群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而非所有的勞動者。

(2)競業限制補償金

競業限制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經濟補償,不能包含在工資中,只能在勞動關系結束(終止或解除)后,在競業限制期內,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數額由雙方約定。

【注意】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條款,必須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否則該條款“無效”。

【鏈接】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競業限制期限

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注意】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超過2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4)違約責任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司法解釋

①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后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②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3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③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3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④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后,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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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多選題】關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競業限制約定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競業限制約定適用于用人單位與其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之間

B.用人單位應按照雙方約定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C.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D.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正確答案』ABCD

『答案解析』選項ABCD表述正確

【例題·多選題】劉某原是甲公司的技術總監,公司與他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合同解除或終止后3年內,劉某不得在本行業從事相關業務,公司每月支付其補償金2萬元。但在劉某離職后,公司只在第一年按時給予了補償金,此后一直沒有支付,劉遂在離職1年半后到甲公司的競爭對手乙公司上班。甲公司得知后要求劉某支付違約金。則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有( )。

A.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不符合法律規定

B.劉某可以提出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C.劉某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競業限制期間內未支付的補償金,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D.對甲公司要求劉某支付違約金的請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正確答案』ABC

『答案解析』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競業限制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選項A正確。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終止后,因用人單位原因導致3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選項B正確。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后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選項C正確。

會計學堂溫馨提示:希望大家認真備考,在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中取得優異的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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