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初級會計考試《經濟法基礎》內容:法的本質與特征和法律責任兩部分,2018年初會職稱考試的備考應該早些,尤其是基礎知識點上更應該如此
【知識點】:法的本質與特征
1.法的本質
法是統治階級國家意志的體現,這是法的本質。
(1)法只能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是社會客觀需要的反映。
(2)法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統治階級每個成員個人意志的簡單相加。
(3)法體現的不是一般的統治階級意志,而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經過國家“制定或者認可”才得以形成的規范,具有國家意志性。
(2)法是憑借國家強制力的保證而獲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國家強制性。
(3)法是確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具有規范性。法是調解人們行為的一種社會規范,具有能為一般人提供一個行為模式、標準的屬性(概括性)。法的主要內容是由規定權利、義務的條文構成的,法律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來分配利益,從而影響人們的動機和行為,進而影響社會關系,實現統治階級的意志和要求,維持社會秩序(利益導向性,簡稱利導性)。
(4)法是明確而普遍適用的規范,具有明確公開性和普遍約束性。法具有明確的內容,能使人們預知自己或者他人一定行為的法律后果(法的可預測性)。法具有普遍適用性,凡是在國家權力管轄和法律調整的范圍、期限內,對所有社會成員及其活動都普遍適用。
【知識點】: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2.行政責任
(1)行政處罰: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
(2)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3.刑事責任
(1)主刑:管制(3個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15年以下)、無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
【解釋1】考生應準確區分:(1)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類型;(2)在行政責任中,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的類型;(3)在刑事責任中,主刑和附加刑的類型;(4)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時間。
【解釋2】罰款屬于行政責任,罰金屬于刑事責任。
【解釋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屬于行政責任,“沒收財產”屬于刑事責任。
【解釋4】拘留屬于行政責任,拘役屬于刑事責任。
【解釋5】剝奪的具體政治權利是指:(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解釋6】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罰,但是管制最高不得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得超過1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最高不得超過20年;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得超過25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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