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納稅額的核定與調整】
1.情形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2.方法
稅務機關有權采用下列任何一種方法核定應納稅額;當其中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1)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2)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例題1?多選題】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納稅人存在下列情形,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的有( )。
A.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B.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C.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D.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答案】ABCD
【解析】除選項ABCD所述情形外,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的情形還有:(1)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2)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例題2·單選題】某酒店2007年12月份取得餐飲收入5萬元,客房出租收入10萬元,該酒店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對該酒店采取的稅款征收措施是( )。
A.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B.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C.稅務人員到酒店直接征收稅款
D.核定其應納稅額
【答案】D
【解析】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稅款征收措施(★★★)
(一)稅款征收措施的種類
1.責令繳納;
2.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3.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4.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5.阻止出境。
【例題·多選題】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稅務機關在稅款征收中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采取相應的稅款征收措施,下列各項中,屬于稅款征收措施的有( )。
A.罰款
B.責令繳納
C.阻止出境
D.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答案】BCD
【解析】選項A屬于行政處罰。
(二)責令繳納
1.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責令限期繳納,并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
(1)滯納金的加收標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2017年新增)
(2)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自稅款法定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2017年新增)
【案例】甲公司2016年8月份應納增值稅30萬元,甲公司遲遲未繳,稅務機關責令其繳納并加收滯納金,甲公司直到10月15日才繳清上述稅款。已知,甲公司的增值稅納稅期限為1個月,不考慮其他因素。
【解析】
(1)增值稅納稅期限為1個月的,應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因此,甲公司應繳納稅款的期限是9月15日;
(2)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9月16日(含)至10月15日(含),共計15+15=30(天);(3)甲公司應繳納的稅款滯納金=30×0.5‰×30=0.45(萬元)。
【相關鏈接】以商業匯票貼現的,實付貼現金額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日至匯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計算;承兌人在異地的紙質商業匯票,貼現的期限以及貼現利息的計算應另加3天的劃款日期。例如,9月15日辦理貼現,到期日為10月15日,承兌人在本地的,計算貼息的期間應自9月15日(含)起至10月14日(含)止,共計16+14=30(天)。
2.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
3.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
4.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稅務機關可以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
(三)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1.適用納稅擔保的情形
(1)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
(2)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
(4)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提供納稅擔保的其他情形。
2.納稅擔保的方式:保證、抵押、質押。
3.納稅擔保的范圍:稅款、滯納金和實現稅款、滯納金的費用。
【例題1·單選題】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屬于納稅擔保范圍的是( )。
A.罰款
B.滯納金
C.稅款
D.實現稅款、滯納金的費用
【答案】A
【解析】納稅擔保的范圍包括稅款、滯納金和實現稅款、滯納金的費用。
【例題2·多選題】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適用納稅擔保的情形有( )。
A.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
B.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C.納稅人在稅務機關責令繳納應納稅款限期內,有明顯轉移、隱匿其應納稅商品、貨物及應納稅收入跡象的
D.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的
【答案】ABC
【解析】選項D:在此情形下,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包括:(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例題3·單選題】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屬于納稅擔保方式的是( )。
A.質押
B.扣押
C.保證
D.抵押
【答案】B
【解析】納稅擔保,是指經稅務機關同意或確認,納稅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經濟組織以“保證、抵押、質押”的方式,為納稅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及滯納金提供擔保的行為。
(四)阻止出境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五)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1.適用稅收保全措施的情形及措施
稅務機關責令具有稅法規定情形的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而納稅人拒絕提供納稅擔保或無力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①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2.不適用稅收保全措施的財產
(1)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
(2)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3.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六)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1.適用強制執行的情形及措施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2.強制執行的范圍
(1)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上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2)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之內。
(3)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例題1·單選題】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稅務機關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之內。對單價在一定金額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該金額為( )。
A.5000元
B.10000元
C.20000元
D.15000元
【答案】A
【解析】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例題2·判斷題】稅務機關有權對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
【答案】×
【解析】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既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內,也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內。
【例題3·多選題】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稅收保全措施的有( )。
A.要求納稅人以抵押的方式為其應當繳納的稅款及滯納金提供擔保
B.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C.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D.依法拍賣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
【答案】BC
【解析】(1)選項A:屬于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2)選項BC:屬于采取稅收保全措施;(3)選項D:屬于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例題4·單選題】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個人財產中,不適用稅收保全措施的是( )。
A.豪華住宅
B.金銀飾品
C.古玩字畫
D.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
【答案】D
【解析】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
【例題5·單選題】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最長不得超過( )。
A.3個月
B.6個月
C.1年
D.3年
【答案】B
【解析】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長的,應當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稅務檢查(★)
1.稅務檢查措施
(1)查賬權
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2)場地檢查權
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不包括生活場所)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3)責成提供資料權
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4)詢問權
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5)交通郵政檢查權
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不包括自帶物品)。
(6)存款賬戶查詢權
①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指定專人負責,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
②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
2.依法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
3.稅務機關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4.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
5.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33:34
【例題1·多選題】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稅務機關納稅檢查職權的有( )。
A.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B.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
C.檢查納稅人存放在生產、經營場所的應納稅的貨物
D.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
【答案】ABCD
【例題2·多選題】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稅務機關派出人員在稅務檢查中應履行的職責有( )。
A.出示稅務檢查通知書
B.出示稅務機關組織機構代碼證
C.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
D.出示稅務檢查證
【答案】ACD
【解析】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
【例題3·多選題】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稅務機關稅務檢查職責范圍的有( )。(2015年)
A.詢問納稅人與納稅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B.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和報表
C.到車站、碼頭檢查納稅人托運應稅商品、貨物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D.到納稅人的經營場所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和貨物
【答案】ABCD
【例題4·多選題】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稅務機關在實施稅務檢查時,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2015年)
A.檢查納稅人的會計資料
B.檢查納稅人貨物存放地的應納稅商品
C.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的單據、憑證
D.到車站檢查旅客自帶物品
【答案】ABC
【解析】選項D:稅務機關有權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不包括自帶物品)。
稅收法律責任(★)
1.逃避追繳欠稅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偷稅
(1)偷稅行為的界定
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
(2)偷稅行為的法律責任
①對于納稅人的偷稅行為,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②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
3.抗稅
(1)抗稅,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
(2)對抗稅行為,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以罰款。
4.騙稅
(1)騙稅行為,是指納稅人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行為。
(2)納稅人有騙稅行為,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例題1·判斷題】稅收法律責任分為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兩種。( )
【答案】√
【例題2·單選題】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納稅人有騙稅行為,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一定倍數的罰款,該倍數為( )。
A.5倍以上10倍以下
B.1倍以上5倍以下
C.10倍
D.10倍以上15倍以下
【答案】B
【解析】納稅人有騙稅行為,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例題3·多選題】下列屬于稅法規定的偷稅手段的有( )。
A.偽造變造賬簿、記賬憑證
B.以暴力拒不繳納稅款
C.隱匿、擅自銷毀賬簿和記賬憑證
D.轉移或者隱匿財產
【答案】AC
【解析】(1)選項B:屬于抗稅;(2)選項D:屬于逃避追繳欠稅。
【例題4·判斷題】納稅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罰款。( )
【答案】√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