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下地下車位未結轉完的成本如何處理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2008年1月1日之前事項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規定,開發企業在結算開發產品的計稅成本時,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6.開發企業在開發區內建造的會所、停車場庫、物業管理場所、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幼兒園等配套設施,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1)屬于非營利性且產權屬于全體業主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的,可將其視為公共配套設施,其建造費用按公共配套設施費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2)屬于營利性的,或產權歸開發企業所有的,或未明確產權歸屬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公用事業單位以外其他單位的,應當單獨核算其成本.除開發企業自用應按建造固定資產進行處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開發產品進行處理.
所述單獨核算成本的停車場,或在"開發產品"下待售,或按規定作為自有固定資產核算.

計算地下車位開發成本的兩種模式
關于地下車位成本核算的具體模式,盡管沒有任何政策規定,但是目前實際工作中主要有以下兩種模式:
第一種
模式
按照總成本與總可售面積分攤計算地下車位成本
其計算公式為:
地下車位開發成本=開發成本發生額÷(住宅可售面積+地下車位可售面積)×地下車位可售面積
第二種
模式
把地下車位作為單獨的成本核算對象,與此相關的成本費用采取直接計入與分配計入相結合方式,計算地下車位成本.
這種模式,從形式上看計算較為復雜,但是它遵循了"新成本核算制度"關于成本核算的基本原則,能比較準確的反映各業態(住宅、地下車位、商業等)的開發產品成本.企業希望主管稅務機關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土地增值稅清算時,采取此種模式.
通過上文新法下地下車位未結轉完的成本如何處理,在"開發產品"下待售,或按規定作為自有固定資產核算.在操作的時候一定要仔細,作為會計人員,應努力提高自己對會計業務事項的表達和概括能力,掌握好具體的會計處理的內容,各財務人員和企業經營者都應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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