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對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有哪些基本要求
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包括編制依據、編制要求、提供對象、提供期限等,是會計核算工作的重要環節.《會計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會計帳簿記錄和有關資料編制,并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編制要求、提供對象和提供期限的規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依據應當一致."對這些原則性的規定,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
第一,依據經過審核的會計帳簿和有關資料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是保證財務會計報告質量的重要環節.財務會計報告不能憑空而來或憑領導的"意志"而來,作為其編制依據的會計帳簿和其他有關資料必須是真實的、完整的,而嚴格的審核正是一個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
第二,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要求、提供對象和提供期限應當符合法定要求.這里的"法",主要指《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其他法律(如公司法)、行政法規(如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另有規定的,各單位也應當認真執行.
第三,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依據應當一致.這是修訂后的《會計法》針對實際工作中為了達到非法目的而編制多套財務會計報告而作出的強制性規定.在實際工作中,一些單位在提供財務會計報告時,往往存在"見什么人,說什么話"的現象,報給稅務部門的是一套經營業績較差的財務會計報告,目的是少納稅;報給主管部門和銀行的是一套粉飾過的、業績好的財務會計報告,目的是為了獲得表彰、獎勵和貸款;等等.以不同的依據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實際上都是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必須依法制止和懲治.
第四,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依據、編制要求、提供對象和提供期限等具體要求,由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由于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技術性和政策性都很強,內容具體,要求很細,且需要根據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的要求和國家政策變化的情況等及時作出補充、完善,對這些問題無法在《會計法》中一一體現,則《會計法》授權國務院在有關條例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中予以具體規定.

《會計法》對會計電算化有哪些基本要求?
《會計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軟件及其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也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會計帳簿的登記、更正,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這是為保證計算機生成的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和安全,以加強對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規范.會計電算化,是以電子計算機為主的當代電子技術和信息技術在會計領域中應用的簡稱,是采用計算機代替手工記帳、算帳、報帳,以及對會計資料進行電子化分析和利用的現代化會計手段.實現會計電算化,是現代科技發展的必然,對實現會計核算手段現代化和提高會計參與經營管理的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與手工會計既有相同點,又有不同點.相同點是會計資料和對會計資料的基本要求都是一致的,都必須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和安全;不同點是在實現會計電算化后,會計資料是由電子計算機按照既定的程序生成.對此,《會計法》作出了兩方面的規定:(1)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使用的會計軟件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會計軟件是會計電算化的重要手段和工具,會計軟件是否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核算要求,是保證會計資料質量和會計工作正常進行的重要前提.(2)用電子計算機生成的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要求.盡管一個質量可靠的會計軟件可以為生成真實、完整的會計資料提供前提條件,但由于技術上、設備上、操作人員水平上等方面的原因,所生成的會計資料仍有可能不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要求,導致會計資料失真、失實.所以,《會計法》要求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其用電子計算機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在格式、內容、以及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等方面,都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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