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折舊賬務處理
《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第24條規定:"行政單位的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
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特點:
1、可長期使用并保持原有實物形態,屬于非流動資產;
2、成本一次列入當期支出不再分期計提折舊.

固定資產的處置方式都有哪些?
固定資產的處置具體包括固定資產的出售、無償調出、對外捐贈、盤虧、報廢、毀損等.
固定資產轉入待處置資產時,事業單位應將其賬面余額和相關的累計折舊轉入"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實際報經批準處置時,將相關的非流動資產基金余額轉入"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
處置過程中取得的收入、發生的相關費用通過"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核算,處置凈收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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