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視同銷售:在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會計上都有視同銷售的概念,但是他們的范圍是不同的.
增值稅上的視同銷售:本質為增值稅"抵扣進項并產生銷項"的鏈條終止,比如將貨物用于非增值稅項目,用于個人消費或者職工福利等等,而會計上沒有做銷售處理;
企業所得稅上的視同銷售:代表貨物的權屬發生轉移,而會計上沒有做收入處理
會計上的視同銷售:是指沒有產生收入但是視同產生收入了.

為什么規定視同銷售?
重點說一下上述(五)-(八),還有"無償的行為"要作為視同銷售行為背后的邏輯.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外購的貨物用于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無償捐贈給其他單位和個人時or無償提供服務和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不動產,這個階段貨物又進行了轉移,相當于從銷售者到消費者之間的轉移,這一流轉環節伴隨著增值稅應稅行為,必然要征收增值稅,但是這幾種行為都披著"沒有銷售額"的外衣,所以要視同銷售,核算銷售額從而計算增值稅稅額,防止單位采用無償的手段逃避納稅義務.
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時,生產者和消費者是同一個人,如果不規定視同銷售,就少征收了正常情況下貨物由生產者轉移到消費者手中價值增值部分的增值稅.但是外購商品用于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時就不存在視同銷售,購買商品的同時已經繳納了銷售者到消費者手中的增值稅,此后再也沒有其他流通環節,自然不需要視同銷售,再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有哪些?上文給大家講解了八大視同銷售的行為,大家要了解清楚視同銷售的概念和范圍,也要了解清楚規定視同銷售的原因,這樣在處理的時候才能得心應手,這些內容小編在文章都有提到,希望大家可以多多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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