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期間的賬務處理怎么做

2020-11-04 08:24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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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成立都是以盈利為前提的,而一個公司的資金對于企業的發展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只有有了充足的資金流,企業才能順暢的發展,但是有的時候公司會出現分立,那公司分立期間的賬務處理怎么做?為了能夠幫助更多的人掌握這一層面的財務知識,小編搜集了一些相關的資料供大家參考.

公司分立期間的賬務處理怎么做

(一)被分立企業的會計處理

被分立企業只需將進入分立企業的資產、負債以原有賬面價值為基礎結轉確定,借記負債類科目,貸記資產類科目,差額借記權益類科目.

(二)分立企業的會計處理

分立企業按照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進行初始計量,分立企業原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對應歸屬于分立企業的凈資產分別進入股本或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利潤分配等所有者權益類科目.分立在一般性稅務處理下,當資產的入賬價值大于計稅基礎時,形成遞延所得稅負債,借記"所得稅費用" ,貸記"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當資產的入賬價值小于計稅基礎時,形成遞延所得稅資產,借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貸記"所得稅費用"科目.

(三)被分立企業的股東的會計處理

股東相當于以新股權換舊股權

借記長期股權投資-分立企業

貸記長期投資-被分立企業

公司分立期間的賬務處理怎么做

分立的稅務處理

公司分立業務比較復雜,總局對各稅種基本有明確規定,下面分別闡述:

(一)流轉稅

公司分立業務交易的其實是被分立企業的凈資產而非實物,理論上不屬于流轉稅的征稅范圍,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稅金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均有規定,在分立情況下不征收增值稅.

(二)契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規定, 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三)土地增值稅

企業分立中,分立企業并沒有向被分立企業支付對價,而是被分立企業股 東換取分立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企業的依法分立,因此在企業分立過程中,盡管房產與土地所有權發生了轉移,但是被分立企業并沒有獲取相應的對價,不屬于有償轉讓不動產行為,因此不需要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

(四)印花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規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五)企業所得稅

所得稅法上的企業分立的定義來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按其規定,分立業務的處理分為一般性稅務處理和特殊性稅務處理.

1、一般性稅務處理

如果不符合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企業分立應當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1)被分立企業對分立出去資產應按公允價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分立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認接受資產的計稅基礎.

(3)被分立企業繼續存在時,其股東取得的對價應視同被分立企業分配進行處理.

(4)被分立企業不再繼續存在時,被分立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5)企業分立相關企業的虧損不得相互結轉彌補.

在一般性稅務處理下,被分立企業如果資產增值較大會可能涉及企業所得稅款較多.

2、特殊性稅務處理

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

(3)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公司分立期間的賬務處理怎么做?本文給大家分被分立企業的會計處理、分立企業的會計處理、被分立企業的股東的會計處理三個部分做了財務處理,還給大家講解分立的稅務處理,其中的一些操作細節,希望大家能夠多多注意,盡量避免錯誤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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