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保障金工會經費如何計提
一、殘疾人保障金計提兩種帳務處理方法:
1、如果不采取提取方法,繳納時,直接作憑證:借:管理費用--殘保金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2、如果提取的話:
(1)提取時借:管理費用--殘保金貸:其他應付款--殘保金;
(2)上交時借:其他應付款--殘保金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二、工會經費計提
計提工會經費時
借:管理費用 --工會經費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會經費
交納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會經費
貨:銀行存款
返還時
借:銀行存款
貨:應付職工薪酬-工會經費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如何核算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5〕72號)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
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注明屬于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多重殘疾的人員,或者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
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以公式計算結果為準,可以不是整數.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
殘疾人保障金工會經費如何計提?有需要計提殘疾人保障金、工會經費時,可以按照本文介紹的內容進行參考,然后完成賬務處理.它們除了要計提、繳納外,還需要申報、計算,在處理殘疾人保障金、工會經費事宜時,財務有不懂地方及時找老師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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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