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級經濟法基礎考點混合銷售和兼營
混合銷售和兼營
(一)混合銷售
1.界定:針對一項銷售行為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
2.稅務處理:從主業交稅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二)兼營
1.界定:針對主體
納稅人的經營范圍既包括銷售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又包括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構成兼營。
2.稅務處理:分別核算分別交,未分別核算從高交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如何界定一個業務是是兼營還是混合銷售,二者納稅有何區別?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條規定: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對于混合銷售,實務中按以下方法確定如何計稅:
(1)該銷售行為必須是一項行為,這是與兼營行為相區別的標志。
(2)按企業經營的主業確定。
兼營行為是指納稅人既經營貨物銷售,又提供應稅服務,但是銷售貨物或應稅服務一般不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且從事的服務與某一項銷售貨物并無直接的聯系和從屬關系。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2規定,試點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在初級會計考試預習階段考生可能會出現一些心態方面的問題,考生可根據會計學堂的考試經驗進行及時調節,盡早進入備考狀態。
更多閱讀推薦:
>> 經濟法基礎章節練習題①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