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收款人和復核人的發票可以用嗎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四條 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的名稱、發票代碼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等.發票開票人是必須有的項目,復核人與收款人不是基本內容的項目,沒有復核人與收款人,不屬于項目不全的發票.據不相容原則,開票人與復核人一般不能是同一個人,開票人與收款人,或復核人與收款是否可以是同一個人,沒有規定.
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第22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發票上面有的欄目當然要填寫.
1、自助機代開,收款人:法人,復核人:財務負責人,開票人:代開機名稱.
2、前臺領取,如要求前臺填寫,則按納稅人要求填寫,否則收款人、復核人為空,開票人為前臺操作人員.
3、EMS郵寄,收款人、復核人為空,開票人為操作人員.
關于開票《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對單位和個人開票都做了非常清晰的規定:
(1)按照號碼順序填開.發票都是有發票號碼的,紙質發票的號碼要與開票系統里的號碼一一對應連續,不能跳著開;
(2)填寫項目齊全.該填的內容不能缺少;
(3) 內容真實.這個我們都知道啊,不能虛開發票嘛,金三系統問世后非常火熱的話題之一;
(4)字跡清楚;
(5)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實務中應該也不會有人把幾聯分開打印;
(6)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注意這里明確的是發票聯和抵扣聯,并沒有說記賬聯也必須蓋章.

發票的開票人和復核人可以是同一個人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開具發票,填寫項目應齊全,填寫內容應真實.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另外,收款人、復核人和開票人如何填寫,稅法上暫無規定.但同時,發票的填開應遵循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
補充:稅法上沒有規定不能是同一個人,會計制度嚴格來說,開票人和復核人不能是同一個人.所以,實務中最好不要是同一個人,是同一個人也"沒事".
沒有收款人和復核人的發票可以用嗎,會計學堂小編認為在其他信息都有的情況下,沒有收款人和復核人可以用,主要有以上的幾種情況,我們企業可以了解一下地方稅收優惠政策,看完后還有其他的會計疑問嗎?如果在實際操作中還有其他的會計問題,歡迎和本網的老師在線交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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