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稅收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第二段規定,重組當事各方企業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指重組業務符合財稅〔2009〕59號文件和財稅〔2014〕109號文件第一條、第二條規定條件并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下同),應按如下規定確定重組主導方:(四)合并,主導方為被合并企業,涉及同一控制下多家被合并企業的,以凈資產最大的一方為主導方。加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第四條已經規定,同一重組業務的當事各方應采取一致稅務處理原則,即統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稅務處理。因此,對同一控制下下的多家子公司做一攬子合并,一部分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一部分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從文件字面上可能會引發不必要的爭議或者風險。嚴格地講,稅務機關套用這些政策也很牽強,因為即使分類選擇合并,當事人雙方就這一類企業吸收合并的處理規則其實是一致的。

構成的七個要素
1、納稅主體,又稱納稅人,是指稅法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社會組織和個人,是納稅義務的承擔者。納稅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征稅對象,又稱征稅客體,是指稅法規定對什么征稅。
3、稅率,這是應納稅額與征稅對象之間的比例,是計算應納稅額的尺度,反映了征稅的程度。稅率有比例稅率、累進稅率(全額累進與超額累進)和定額稅率三種基本形式。
4、納稅環節,是指商品在整個流轉過程中按照稅法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階段。
5、納稅期限,是稅法規定的納稅主體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的具體時間。一般的按次與按期征收兩種。
6、納稅地點,是指繳納稅款的地方。一般是為納稅人的住所地,也有規定在營業發生地。
7、稅收優惠,是指稅法對某些特定的納稅人或征稅對象給予免除部分或全部納稅義務的規定。從目的上講有照顧性與鼓勵性兩種。
稅收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憑借公共權力,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強制地、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方式,依照稅收收入歸屬和征管管轄權限的不同,中國稅務部門可分為國稅和地稅兩個不同的系統。好了,關于上述“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稅收政策”的問題,如果大家還有疑問,歡迎在線咨詢我們會計學堂的小編哦!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