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虧損可由合并企業按照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計算限額,由合并企業繼續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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とうろ: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立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2022-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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