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的權益性投資全部或部分分類為持有待售資產的,應當停止權益法核算;對于未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的剩余權益性投資,應當在劃分為持有待售的那部分權益性投資出售前繼續采用權益法進行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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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づ:40%股權出售25%后不能產生重大影響的,25%部分劃分持有待售,停止權益法核算,剩余未劃分持有待售的15%在25%出售前仍采用權益法核算。
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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