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按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實際繳納稅款之日止(11月6日至11月15日);
應加收滯納金=30×10 000×0.0005×10=1 500(元)


【提示】此類知識點可在《考點匯編—稅款征收的保障措施》進行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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