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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內部限制必須以第三人知道這一情況為條件,否則,該內部限制不對該第三人發生抗辯力。(2)當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時,合伙企業不能因為有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而拒絕向善意第三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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