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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100噸)和抵償債務(250噸)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2)用于贈送(100噸)、分配(50噸)等方面,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平均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甲酒類生產企業應繳納消費稅=(100+50)×5 500×10%+(250+100)×6 000×10%=292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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