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補訂了書面勞動合同,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1倍正常工資+1倍工資補償);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1日,即2025年4月12日至2025年12月11日,共計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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