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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2)扣除限額=800×5%=40(萬元),實際發生額60萬元超過扣除限額40萬元,超過部分20萬元納稅調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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