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選項A:在服務期內,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并無法定過錯情形的,勞動者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服務期違約金;(2)選項B:勞動者主動辭職并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3)選項CD: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后,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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