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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選項A: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2年);(2)選項B:競業限制補償金由用人單位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支付,數額由雙方約定;(3)選項C:競業限制違約金數額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自行約定,法律并未規定上限金額;(4)選項D: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有權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有權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3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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