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金銀首飾的,按照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27 850÷(1 + 13%)]確定計稅銷售額;(2)假設要求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甲金店增值稅銷項稅額= 27 850÷(1 + 13%)×13%。
評論
首贊
(0/1000)
評論
推薦帖子
初級考試交流圈
初級考試交流圈,一起攜手努力通關呀!
寫作業
(0/1000)
發布
舉報
取消
確定
請完成實名認證

應網絡實名制要求,完成實名認證后才可以發表文章視頻等內容,以保護賬號安全。 (點擊去認證)

取消
確定
加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