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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增值稅: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②消費稅:換取、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為依據計算消費稅。增值稅是以商品和服務在流轉過程中普遍征收的稅,既然是普遍征收的稅,為了公平合理起見,顯然應以平均價計稅比較合理。消費稅是為了調節產品結構、引導消費方向而針對特別商品的征稅行為征稅,主要針對過度消費有危險、奢侈品、高耗能、不可再生資源和少部分具有一定財政意義的商品。為了更加切實落實不鼓勵的政策,采用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價計征顯然有其明顯的目的。 總結除了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這三種行為按最高價計征消費稅之外,無論增值稅還是消費稅,都按照平均價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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