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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不強制當事人必須記載而允許當事人自行選擇,不記載時不影響票據效力,記載時則產生票據效力的事項。不得轉讓事項為任意記載事項,如出票人在匯票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匯票不得轉讓。故選C。
【補充】
必須記載事項,是指依《票據法》等規定必須記載的事項,如不記載,票據行為即為無效的事項,例如出票時必須記明“匯票”“本票”“支票”,否則票據無效; 相對記載事項,是指除了必須記載事項外,《票據法》規定的其他應記載的事項,這些事項如果沒記載,由法律另作相應規定予以明確,并不影響票據的效力。例如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
【補充】
必須記載事項,是指依《票據法》等規定必須記載的事項,如不記載,票據行為即為無效的事項,例如出票時必須記明“匯票”“本票”“支票”,否則票據無效; 相對記載事項,是指除了必須記載事項外,《票據法》規定的其他應記載的事項,這些事項如果沒記載,由法律另作相應規定予以明確,并不影響票據的效力。例如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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