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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有待查明原因的現金短缺或溢余,應先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核算,按管理權限經批準后,分別兩種情況處理:如為現金短缺,屬于應由責任方賠償的部分,計入其他應收款;屬于無法查明原因的,計入管理費用。如為現金溢余,屬于應支付給有關人員或單位的,計入其他應付款;屬于無法查明原因的,計入營業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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