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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解決的方法有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調解仲裁法》另有規定的以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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