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即8月1日至10月31日,共計3個月。(2)2倍的工資是指正常支付工資加上額外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3)季某可要求乙公司補償的金額為6 000×3=18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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