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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據實扣除;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許扣除。準予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60+120)×5.4%÷12×6=4.8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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