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考慮往返運費,則其計稅價格為100萬元=(75+10)÷(1-15%),相應的消費稅為15萬元=100×15%,收回物資用于應稅消費品生產的,則其入賬成本為85萬元。收回物資用于出售的,則其入賬成本為100萬元。考慮往返運費,收回物資用于應稅消費品生產的,入賬成本=85+3=88(萬元),收回物資直接用于出售的,其入賬成本=85+15+3=10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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