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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其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按下列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1)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不得扣除稅法規定之外的稅費支出;(2)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差額的 財產轉讓所得。其它全額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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