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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B:企業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銷售(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屬于此類)和視同銷售收入,不包括營業外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屬于此類)和投資收益。實際發生額的60%=50×60%=30(萬元),銷售(營業)收入×5‰=(4 000+100)×5‰=20.5(萬元),當年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為20.5萬元。選項CD: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實際發生額<銷售(營業)收入×15%=(4 000+100)×15%=615(萬元),則稅前準予扣除的廣告費為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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