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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物資,由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收回后用于直接銷售的,記入“委托加工物資”科目;
收回后用于繼續加工的,記入“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科目。
則原材料已加工完成并驗收入庫成本=發出材料成本+不含稅的加工費=300+100=400(萬元)。
收回后用于繼續加工的,記入“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科目。
則原材料已加工完成并驗收入庫成本=發出材料成本+不含稅的加工費=300+100=4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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