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選項A: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的權利;(2)選項B: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3)選項CD: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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醜小丫:承租人不得對抗有血親關系的親屬。
2026-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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