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選項A: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的權利;(2)選項B: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3)選項CD: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
首贊
(0/1000)
評論
醜小丫:承租人不得對抗有血親關系的親屬。
2026-04-03
評論
首贊
推薦帖子

中級考試交流圈
中級考試學習交流,打卡,報團學習~
加入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