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權與分權相結合型財務管理體制下,對于比較重要的權利,應該集中,具體來說應集中的權利包括7種,即:①集中制度制定權;②集中籌資權;③集中投資權;④集中用資、擔保權;⑤集中固定資產購置權;⑥集中財務機構設置權;⑦集中收益分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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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對于不太重要的權利,可以分散,具體來說分散的權利有4種,即:①分散經營自主權;②分散人員管理權;③分散業務定價權;④分散費用開支審批權。
202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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