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4)轉讓或者步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提供擔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選項ABC當選。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選項D不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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奮斗的蘋果:(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選項ABC當選。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選項D不選。
2026-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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