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 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即2024年4月12日-2025年2月11日,共計10個月;
(2)由于甲公司每月已經向吳某正常支付了2 000元,因此,甲公司應向吳某補償的金額=2 000×10個月=20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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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魚: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
2026-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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