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且進口貨物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征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關稅、企業所得稅不是城建稅的計稅依據。所以該企業2025年10月應納城建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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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混合銷售:所以該企業2025年10月應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50+15)×(7%+3%)=6.5(萬元)。
2026-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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