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品轉讓安排賣出價扣除買入價(不需要扣除已宣告未發放現金股利和已到付息期未領取的利息)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即轉讓金融商品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互抵,但年末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會計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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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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