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品轉讓安排賣出價扣除買入價(不需要扣除已宣告未發放現金股利和已到付息期未領取的利息)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即轉讓金融商品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互抵,但年末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會計年度。

1
首贊
(0/1000)
評論
芳芳:學習起來,往前沖
2026-01-14
評論
首贊
推薦帖子

官方活動圈
會計學堂官方活動圈子
加入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